《勞基法》禁女性夜間工作違憲! 大法官宣告釋憲:即日起失效
2021年08月24日《勞基法》規定,原則上禁止女性夜間工作。華航與家樂福等公司多次因違規遭開罰。華航等公司與行政法院都認為,相關規定有違憲之虞,聲請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20日作出釋字807號解釋,宣告相關規定違憲,立即失效!
《勞動基本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華航有多名空姐在晚間10點到隔日清晨6點工作;家樂福大賣場也有類似的狀況。這2家公司都曾遭裁罰5萬元到100萬元不等的罰鍰。2家公司打起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在審理相關案件時也有疑義,因此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由合議庭聲請釋憲。總計有6件相關案件進入大法官會議討論。
▼大法官會議作出釋字807號解釋,大法官認為《勞基法》的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另外大法官也解釋,相關規定是因為擔心女性夜間工作時,有「夜行人身安全之疑慮」,故作出以上規定。
大法官認為:「惟維護社會治安,本屬國家固有職責…就女性夜行人身安全之疑慮,國家原即有義務積極採取各種可能之安全保護措施以為因應,甚至包括立法課予有意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之雇主必要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宿舍之義務,以落實夜間工作之婦女人身安全之保障,而非採取禁止女性夜間工作之方法。乃系爭規定竟反以保護婦女人身安全為由,原則禁止雇主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致女性原應享有並受保障之安全夜行權變相成為限制其自由選擇夜間工作之理由,足見其手段與所欲達成之目的間顯然欠缺實質關聯。」所以最後宣告違憲,立即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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