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5年變1年!種大麻「自用」非販毒 政院今年通過修法草案
2021年10月01日在台灣,大麻被列為二級毒品,持有種子、運輸、販賣都是違法的。栽種大麻可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2020年時,司法院大法官釋憲指出,這一部分與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不符,應在1年內修法。修正法案改成:「若是自己種大麻非供運輸或販賣之用,亦即並非以販毒為出發點,得減輕其刑,擬改為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台灣高等法院新竹地院、台中分院、高院與聲請釋憲案的黃姓男子都認為,這一規定有牴觸《憲法》人身自由、基本人權限制疑義,聲請釋憲。
▼2020年3月20日,司法院大法官公布釋字790號解釋,認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不論行為人犯罪情節輕重,一律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輕微者雖能依刑法第59條減刑,但罪責不相當、宣告違憲。當時釋憲案中還指出,最低刑度如果仍達2年6月徒刑,無從具體考量行為人所應負責任的輕微而為易科罰金或緩刑宣告,未來修法後情節輕微的人可以判1年3月徒刑。
法務部為呼應大法官釋憲,已經完成相關配套修法,並送至行政院,由政委羅秉成進行審查完竣。大法官書記處曾表示,過去也有人種大麻是為了「觀賞用」,若用5年來判過重。現條文增訂為「因供自己施用而犯前項之罪,且情節輕微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大家是否接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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